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现将我市实行新版《行政执法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漯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新版《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二、新版《行政执法证》样式:竖版棕色,套印“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专用章”,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类别、有效期和证件编号,加盖市或县、区人民政府钢印。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 四、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行政执法中,对于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使用过期行政执法证和未经年审行政执法证、超越规定的执法类型和执法范围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2345,2325885。 六、全市持证人员名单分批公布,可登陆“漯河政府法制网”(www.lhfzw.gov.cn)查询。 七、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年审、注销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