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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全国工商联] 
全联通〔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2008年全国工商联设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科学技术奖”)。设奖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履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鼓励广大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激发民营企业中科技人员的创造性。
全国工商联科学技术奖下设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创新企业奖和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四类奖项。其中,科技进步奖已评选了两次,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等奖项将从今年开始陆续推出。
现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5)印发给你们,望在推荐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至全国工商联经济部。
 
全国工商联经济部
联 系 人:吴盈禧  陆军  刘铁  袁媛
联系电话:010-65136677转2327,65596291
 
附件:1、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2、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
      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技术发明奖实施细则(试行)
      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创新企业奖实施细则(试行)
      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实施细则(试行)
 
 
                              二Ο一Ο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商联  科学技术奖  奖励办法  通知
  抄报:中央统战部。
抄送:本会主席、副主席,本会直属行业商会。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10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1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履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鼓励广大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激发民营企业中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全国工商联特设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表彰和奖励在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技术骨干和民营企业家。
第三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登记,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国工商联成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作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的审定机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工商联经济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下设四类奖项:
(一)科技进步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技创新企业奖
(四)科技创新企业家奖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实施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科技人员。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通过研究开发,做出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较大应用推广潜力和价值的技术发明的发明人。
第九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授予重视自主创新,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依靠技术创新快速发展,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和市场领先优势的创新型民营企业。
第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授予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思维,突出的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带领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民营企业负责人。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推荐渠道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
(二)经全国工商联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条件的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创新企业奖和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中一个奖项的评审。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创新企业奖和科技创新企业家奖需经过专家评审程序,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建议授奖名单和等级。具体评审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 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名单及其奖励等级为最终结论,由全国工商联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单位和个人3年内的申报资格。尚未授奖的,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的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在全国工商联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保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设立科技进步奖旨在鼓励民营企业依靠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实施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科技人员。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是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为科技进步奖的审定机构。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先进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较好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较好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第九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民营企业。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和优秀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优秀奖获奖个人不授予证书。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较高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三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全国工商联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全国工商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建筑材料等,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并须提供相应电子版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全国工商联聘请专家组成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科技管理等工作,层次高、知识面广的专家组成。
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各个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二)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三)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科技进步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对本专业领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受理项目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三)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采取会议评审,以投票方式确定建议授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专家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条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全国工商联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进步奖拟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名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三十四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五条 公示后,由全国工商联发布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单位和个人3年内的申报资格。尚未授奖的,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的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在全国工商联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技术发明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的奖励工作,保证技术发明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技术发明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设立技术发明奖旨在鼓励民营企业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创造力,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我国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技术发明,为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贡献。
第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通过研究开发,做出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较大应用推广潜力和价值的技术发明的发明人。
第六条  技术发明奖是获奖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技术发明奖的审定机构。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发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民营企业中得到实施;
(二)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拥有较大应用推广潜力和价值。
第三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全国工商联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推荐技术发明奖应当事先征得候选人所在企业的同意,并填写全国工商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技术发明奖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全国工商业联聘请专家组成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科技管理等工作,层次高、知识面广的专家组成。
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各个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二)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三)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技术发明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对本专业领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受理项目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三)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采取会议评审,以投票方式确定建议授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专家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实施单位成员或发明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发明时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技术发明奖专业评审组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拟授奖发明的相关信息在全国工商联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技术发明奖拟授奖发明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发明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及其排名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三十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发明,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一条 公示后,由全国工商联发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申报发明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取消个人3年内的申报资格。尚未授奖的,取消个人当年的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在全国工商联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创新企业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创新企业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企业奖”)的奖励工作,保证科技创新企业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创新企业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设立科技创新企业奖旨在推动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与内在机制,探索不同类型企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模式,引导和带动广大民营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四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授予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依靠创新持续快速发展,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良好的创新文化,具有技术和市场领先优势的民营企业。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科技创新企业奖的审定机构。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候选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注册时间在5年以上的民营企业;
(三)技术水平行业领先,近2年内成功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
(五)重视节能减排,达到国家环保相关要求。
第八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不设奖励等级。
第九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根据企业的技术创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奖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持续的创新能力;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创新产品;
(三)较好的成长性与盈利能力;
(四)行业领先性;
(五)完善的管理体系与良好的创新文化。
第三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全国工商联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科技创新企业奖候选企业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并填写全国工商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全国工商联聘请专家组成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企业研究,有一定技术背景,层次高、知识面广的专家和企业界人士组成。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二)长期从事企业研究,具有一定技术背景,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三)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科技创新企业奖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授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奖励办公室聘请技术专家进行初评;
(三)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外聘技术专家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推荐企业成员或顾问时,在讨论和表决该企业时应回避。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其他外聘技术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企业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公示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拟授奖企业名单在全国工商联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创新企业奖拟授奖企业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知识产权争议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其他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对实质性异议进行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二十六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七条 公示后,由全国工商联发布获奖企业名单,并向获奖企业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申报企业如有瞒报、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取消企业3年内的申报资格。尚未授奖的,取消企业当年的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在全国工商联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的奖励工作,保证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设立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旨在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广大民营企业家通过艰苦创业、科技创新、不断超越,带领企业走科学发展之路。
第四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授予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思维,突出的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带领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在机制、商业模式等方面勇于改革,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取得优异业绩的民营企业家。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的审定机构。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所在企业重视节能减排,达到国家环保相关要求;
(三)所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
(四)所在企业注册时间5年以上;
(五)为企业主要战略决策者。
第八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不设奖励等级。
第九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根据候选人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奖人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突出的企业家创业精神;
(二)突出的战略管理能力;
(三)突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管理能力;
(四)所在企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
(五)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三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全国工商联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的候选人应当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并填写全国工商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全国工商联聘请专家组成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企业研究,有一定技术背景,层次高、知识面广的专家及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企业界人士组成。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二)长期从事企业研究,具有一定技术背景,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或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
(三)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授奖企业家名单。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奖励办公室聘请技术专家进行初评;
(三)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外聘技术专家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其他外聘技术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企业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公示及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拟授奖企业家名单在全国工商联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拟授奖企业家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企业家及所在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其他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对实质性异议进行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二十五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六条 公示后,由全国工商联发布获奖企业家名单,并向获奖企业家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申报人如有瞒报、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取消个人3年内的申报资格。尚未授奖的,取消个人当年的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在全国工商联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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