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

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不断改善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长足发展,早期创业的私营企业主已经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在拥有生活资料的同时,还拥有生产资料,他们对自己财富的安全产生了忧虑,社会各界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1998年至2003年,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九届五次会议、十届一次会议分别提交关于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全国工商联的建议得到有关方面重视。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修改《宪法》,将“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载入《宪法》。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将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和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让民营企业吃了“定心丸”。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结束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同时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扩大优惠范围。这降低了民营企业的实际税负,节约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上三部法律,为建立和谐的、新型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立足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促进和谐有序竞争环境的形成,有助于破除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行业门槛和国企垄断,为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
    2007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还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自1999年以来,全国工商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商标法修正案、对外贸易法、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侵权责任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2008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许多企业难以适应,全国工商联开展了劳动立法专题调查,撰写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专题调研报告,以推动劳动立法的顺利实施。这一系列努力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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