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财政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一、政策落实情况
(一)与时俱进,改进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了重新评估,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改革,不再按行业分头管理,不再直接审批项目,改为集中资金对地方进行奖励引导和设立市场化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据此,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制订并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开展“两创”城市示范,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和工商管理总局在今年5月份开展并完成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评审活动,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选取15个城市纳入第一批示范工作,三年示范期内,中央财政将给予120亿元资金支持,资金由城市统筹使用。“两创”示范城市工作从下列五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改点对点项目支持为示范城市的整体支持,发挥地方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缩短政策流程。二是由分部门分行业专项推进改为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五部门联合共同实施,聚焦整合政策资源,提高支持效率。三是财政资金支持聚焦小微企业实际需求,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运行,主要支持提升创业创新基地服务能力及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四是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将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投资项目联审联批作为财政支持的前提,大力鼓励“一照一号”、企业信息公示,使城市示范成为促进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加速器”。五是鼓励示范城市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包括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补偿、创业投资等,带动银行信贷资金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目前,五部门已经向各入围城市下发示范工作目标,将组织专家对各城市目标绩效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及批复。
(三)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研究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等关于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要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已形成基金组建方案,正在报批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建运营,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将发挥有力的杠杆作用。
(四)加大税收优惠,降低税收负担
1.扩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适用范围。2014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至3万元;
2.延长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期限。201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将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2014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将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90%比例减计收入总额等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农户小额贷款的标准由5万元(含)提高至10万元(含);
4.延长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2015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将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5.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适用范围。2015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上述税收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增强了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全国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收达486.31亿元,其中: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86.54亿元;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减税399.77亿元,两项合计减税486.31亿元,有力扶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五)实施普遍降费,减少行政收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3年以来,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的措施,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920亿元。具体措施包括:一是2013年取消、免征了34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314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2014年全面清理了涉及煤炭等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停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新疆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青海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等,同时取消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三是2015年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取消、停征了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了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5项政府性基金,并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减免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普遍性降费的政策措施。具体政策包括: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过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已大幅减少。其中:全国政府性基金,由2002年的308项减少到目前的25项。中央级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2002年的375项减少到目前的113项;各省(区、市)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过去每个省份上百项,减少到目前的一、二十项。同时,收费的规范性明显提高,各地区、各部门依法依规收费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六)采购政策倾斜,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底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来,各地各部门通过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向中小企业采购,在评审中给予价格扣除的评审优惠,引入信用担保手段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4年6月,财政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了监狱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明确了制服、印刷项目向监狱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要求。据统计,2014年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3179.7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6.2%,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6020.8亿元,战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5.7%。
(七)综合运用社保优惠,保障中小企业发展
1.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低为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低为0.5%。初步测算,此项政策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2.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通过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将名义费率由1%降至0.75%,将实际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以下。此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50亿元。
3.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经报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2号),将生育保险费率由目前规定的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此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20亿元。
4.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小微企业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稳定岗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增加了“稳定岗位补贴”支出,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企业裁员率低于当地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不超过其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
(八)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满足小微企业实际需求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国家就业创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信贷资金与自主创业”、“财政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支持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设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提供贷款贴息的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创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积极吸纳上述各类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也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其中,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以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以上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银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发展完善,在推动创业促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截至2014年末,已累计拨付贴息奖补资金363.89亿元,其中2014年拨付贴息资金105.52亿元。
二、下一步重点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监督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活动入围城市目标绩效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及批复。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倾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分行业研究提出适合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类型,加强对采购单位预留项目的指导,结合采购计划管理督促采购单位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以规模条件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
(三)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等。在积极跟踪和评估政策执行效果的基础上,结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