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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兼并企业应承担被兼并企业合法债务的偿还责任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共计100万元,贷款逾期后,甲公司仅付息款11万元,丙公司为其付息5万元。2012年10月3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书,由乙公司兼并甲公司。2012年11月13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现乙公司采取承担债务方式已对甲公司实行了兼并,请求给予免息、停息,并承诺5年内还清贷款本金。丙公司认为,本公司并非专业银行,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故不同意免息、停息,要求乙公司为甲公司还清欠贷。此后乙公司即以尚未兼并甲公司以及甲公司工商登记尚未注销为由,拒绝承担甲公司的债务。至诉讼时,甲公司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甲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乙公司对被告甲公司的兼并是法律事实,双方签订了兼并协议。被告乙公司又向原告作出已实行兼并的表示和由其承担再生公司债务的承诺,故应当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被告甲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应以自己名下的资产清偿债务。被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的补充协议规避了有关法律法规,其内容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偿还原告丙公司贷款本息。

  评析

  本案形式上是借款合同纠纷,实质上是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的合法债务是否承担的纠纷。可见,兼并成立后,被兼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兼并公司享有和承担。而不注销或不变更被兼并企业的工商登记,是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厉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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